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湖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規范國家公職人員從政從業行為,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國資委的部署,要求在省屬國有企業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現結合集團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清理對象
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國家公職人員本人,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辭去公職未滿三年或退休未滿三年的領導干部。
本文所稱“國家公職人員”是指集團各級中層以上管理工作人員。“領導干部”指集團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及高管。
二、清理內容
1.涉礦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涉及煤礦、非煤礦山等礦產資源開采、選冶等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2.涉砂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砂石企業(個體工商戶)、采砂船、運砂船(車)、浮吊、砂石碼頭(堆場)等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3.涉漁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在江河湖庫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圍、網圍、網箱等方式圈湖占地,開展捕撈、養殖等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4.涉小水電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小水電項目經營的行為。
5.涉煙花爆竹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煙花爆竹生產、運輸、批發的企業,尤其是涉及黑火藥、引火線、單基火藥的企業經營活動的行為。
6.涉危險化學品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企業,尤其是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經營的行為。
三、清理要求
1.國家公職人員(不包括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精神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不得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
2.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參與或參股相關私營企業經營性活動。
3.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違規參與上述經菅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
4.國家公職人員一律不得利用職務或職權上的影響,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
5.所有國家公職人員一律嚴格接要求填報有關情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退出手續,不得有“明退實不退”或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轉讓企業或股份等行為。領導干部應當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經菅性活動有關情況,如存在問題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退出手續。所有退出轉讓情況,應向組織報告。
6.對在規定時間內拒不主動報告問題、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并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干擾、妨礙、對抗組織調查的,一律從嚴懲處。
四、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個階段實施:
1.動員部署階段(2017年8月31日—9月8日)
成立集團專項整治工作機構(見附件1);司屬各企業根據本方案制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機構;召開工作動員大會,深入動員部署;在網絡、微信等媒體上進行廣泛宣傳,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集團舉報電話:0731—85514066;舉報信箱:
jijian@hncc-china.com;舉報信件寄送地址: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南路239號交水建集團辦公樓紀檢監審部,收信人: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郵編:410004。
2.自查自糾階段(2017年9月11日—9月26日)
集團總部各部室、司屬各企業認真組織開展個人主動填報。國家公職人員必須按要求填報《湖南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個人情況報告表》和《本人承諾》(見附件2)。集團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及高管的個人報告材料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至上一級專項整治辦;集團各級中層干部的個人報告材料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由本單位專項整治辦留存備查。在2017年9月26日前,有關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主動如實向相應專項整治辦報告,并辦理完成退出手續,可依紀依規從輕或減輕處理,情節輕微的,免予處分。
對個人主動填報情況開展全面清查,領導干部尤其是黨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規定,帶頭自查自糾。各級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履行監督責任,適時抽查自查自糾情況,查處有關違紀違規問題。按要求填報《湖南省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在2017年9月26日前上報集團專項整治辦。
3.整治查處階段(2017年9月27日—12月31日)
根據個人報告和自查自糾情況,梳理發現的問題線索,各級專項整治辦根據問題線索和群眾舉報信息進行查處,對違規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未按照要求申報并退出的公職人員,一經查實依紀依規從重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集團專項整治辦適時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對自查工作搞形式、走過場、敷衍塞責甚至掩蓋問題、弄虛作假的,依紀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不作為、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責任。自2017年10月起,司屬各企業專項整治辦按月將整治查處情況報送至集團專項整治辦。
4.規范總結階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要認真總結分析專項整治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補全相關管理漏洞和環節缺失。通過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各類經營性活動的規章制度,尤其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敏感崗位的制度建設,促進公職人員廉潔從政,遵紀守法開展活動;增強制度的針對性、系統性和有效性,推動市場為主優化配置資源,減少不合理行政干預,培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集團總部各職能部室、司屬各企業要切實履職擔當,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和省國資委的決策和部署上來,統一到集團黨委的工作要求上來,認真抓好落實。發揮各級黨委(黨總支)的關鍵作用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各級黨委(黨總支)是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黨委(黨總支)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紀檢監察機構是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主體。
2.明確工作職責。集團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專項整治的組織協調、信息綜合、調研指導等日常工作。司屬各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機構要認真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抓好清理清查,掌握真實情況并按要求報告集團專項整治辦,要對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問題線索按管理權限及時移送處理。集團總部各職能部室和司屬各企業要進一步落實責任,積極協助省專治辦和省國資委專治辦做好涉礦經營性活動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3.嚴肅查辦案件。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整治查處階段發現的問題及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專項整治期間,司屬各企業要對外公布專項整治工作的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認真受理群眾舉報投訴,注意保護好舉報人,并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認真核查,在專項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集團專項整治辦報告。